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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首批“生态地”出让共筹集生态保护专项资金7065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34:38
  • 摘要

    4月20日,大同市委宣传部举行了《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据悉,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4月20日,大同市委宣传部举行了《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据悉,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同首批“生态地”出让共筹集生态保护专项资金7065图
  •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合法合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 14.常态化开展矿业权公开出让。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以区分不同种类、合理安排时序为原则制定出让计划,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推进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制度化。推行“净矿”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草、交通运输'>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衔接,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为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勘查开采提供保障。

  • 据介绍,《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共23条,《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共26条,包括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流域协同共治、流域生态修复与治理的具体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

  • 探索开展土地出让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仅推动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也进一步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良性循环。据悉,首批“生态地”出让共筹集生态保护专项资金7065.13万元,资金将用于本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及维护。

  • 条例是大同市第一部关于地质遗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将大同土林的系统性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成为了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之间的桥梁,有效地保护大自然馈赠的表里山河,对于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久久为功,大同市地方立法工作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打造了“大同蓝、大同绿、大同清”的法规体系。并且,大同市已修订了《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规,此外,还将湿地保护、草甸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资源管理等立法项目,纳入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中,正在逐步完善全面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的地方立法体系,必将为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 《若干措施》提出,彰显担当作为,构建矿业秩序新环境。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推进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制度化。推行“净矿”出让。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为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勘查开采提供保障。支持市州、县区政府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鼓励同一区域、同一矿床不同主体矿业权、资源实施整合,进行规模化开发。坚持按照保护与开发并举、整治与整合并重、监管与保障并行的原则,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挥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公示系统作用,及时对违规矿山企业开展惩戒。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 3.采矿权首次出让到期后可按规定进行延续。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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