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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15:56
  • 摘要

    原审诉讼阶段,恒大丽晶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使用人营业执照、发票,他人将包含“山泉”的商标使用在矿泉水等产品上的照片,第32类矿泉水、饮料商品上核准的6000余件含“山泉”商标注册信息统计表等证据。

  • 原审诉讼阶段,恒大丽晶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使用人营业执照、发票,他人将包含“山泉”的商标使用在矿泉水等产品上的照片,第32类矿泉水、饮料商品上核准的6000余件含“山泉”商标注册信息统计表等证据。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图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恒大丽晶山泉”,“恒大丽晶”字体明显大于“山泉”字体,故“恒大丽晶”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从整体上看,诉争商标使用在“矿泉水”等商品上,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分析,尚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特别是,商标授权确权的审查虽然具有个案性,本案中亦应考虑大量包含“山泉”字样的商标在“矿泉水”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的情况。综合考量本案情况,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矿泉水”等商品上,尚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恒大丽晶山泉”构成,其中“山泉”通常指产自山中的天然泉水。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商品的原料成分为天然泉水。而根据在案证据以及恒大丽晶公司的自述,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桶装水商品系过滤水而非天然泉水。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予无效宣告的结论正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恒大丽晶山泉”构成,其中“山泉”通常指产自山中的天然泉水。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商品的原料成分为天然泉水。而根据在案证据以及恒大丽晶公司的自述,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桶装水商品系过滤水而非天然泉水。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予无效宣告的结论正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被异议商标“农鹏山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 在这里,我通过举例子来讲这个问题。我们每天都用手机,那么,这个手机有多少知识产权?首先,买手机要选品牌,看商标。商标是区别某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比如,可口可乐的商标价值有几百亿美元。商标虽然不强制注册,但不注册起不了保护的作用。如果要注册商标,则不能用国家、地名、国旗,也不能用商品的材料、质量作为指标。比如,好吃牌面包,好喝牌矿泉水,苹果牌苹果等,这些都不行,因为没有显著性。商标的种类包括图形商标、文字商标、拼音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有的国家还有声音商标,像米高梅电影公司,它片头那个狮子吼,就是声音商标。

  •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争议商标涉及的饮料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未经授权注册申请人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 奶饮料属于商标转让中第十二类,您可以在乐标网商标“啤酒矿泉水饮”中找到该类别的商标,3202不含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小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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