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14:00
  • 摘要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胃动力”字样,发挥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字样与涉案商标“味动力”在文字组成、含义方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且使用的乳酸菌饮料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牛奶饮料、酸奶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均瑶公司味动力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南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胃动力”字样,发挥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字样与涉案商标“味动力”在文字组成、含义方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且使用的乳酸菌饮料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牛奶饮料、酸奶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均瑶公司味动力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南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图
  • 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有“®”和无“®”有什么区别?使用注册商标时并未标注注册商标标志“®”能否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 律师指出,该案中,被告虽然设立了新的商事主体并更换了新的店铺名称,但其当下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置于网店商品链接、详情介绍、商品包装显著位置的经营行为仍然会造成公众混淆,从而错误地识别商品的来源,构成新的侵权情节,权利人当然可再次主张权利。

  • 2004'>2004年解释》沿袭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 在整个的知产体系下,两者关系最为密切也最为重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未注册知名商标提供反混同保护,而商标法偏重于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商业标记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不仅对假冒商标行为进行规制,而且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与此相类似的标记。此外,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知名商标),或在商品销售中以自己的商标取代相关商品的他人商标(即“反向假冒”行为),都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 《商标法》明确指出如何规范地使用商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 依据我国商标注册程序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核准的商标两大类。我国绝大多数的商品不强制要注册才能使用,故未注册的商标只要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其是拥有“使用权”,而无法像注册商标一样拥有“专用权、排他权”,即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你可以使用,任意的第三方也是可以使用的,除非该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可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一些特别的商标,虽然未注册但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知名程度很高,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如“小肥羊”、“酸酸乳”等,依商标法就可以获得很好的保护。

  • 商标使用有哪些具体方式呢?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商标的使用行为,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从前述规定看,商标使用方式,并不限于将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在商品流通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使用商标。

  • 从比较法视野来看,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性使用”的界定并不一致。《加拿大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就商标而言,使用是指根据第四条被视为与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使用用途。在其第四条的规定中,共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在正常的贸易或交易过程中,商标被黏附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随商品转让或转移所有权时,被视为商标性使用。商标的黏附行为或其他行为是为了在交易或转让时表明商标与商品联系在一起,并将这种联系昭示给商品受让人;第二,如果在服务的展示或广告中使用或显示商标,则被视为与服务相关联使用;第三,出口使用。在加拿大境内将商标黏附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并将商品从加拿大出口到其他国家,视为该商标在加拿大使用。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