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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销售“华彬红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12:35
  • 摘要

    据多家媒体报道,在商标授权到期日之前,华彬集团方面就与泰国天丝就红牛在国内的生产和红牛商标在中国的归属权展开商讨,但双方在延长商标使用权一事上一直存在分歧。

  • 据多家媒体报道,在商标授权到期日之前,华彬集团方面就与泰国天丝就红牛在国内的生产和红牛商标在中国的归属权展开商讨,但双方在延长商标使用权一事上一直存在分歧。

    两被告销售“华彬红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图
  • 这不,就在2022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功能饮料商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并赔偿天丝合理费用。

  • 南昌中院判决书认定,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并非50年协议当事方,且50年协议中没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可使用天丝公司红牛商标的条款。

  • 关于红牛商标的归属权和授权事宜,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双方各执一词,已经对峙长达7年,而中国庞大的能量饮料市场,也迫使双方不愿轻易罢手言和。

  • 日期,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华彬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判决显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计50多万元。

  • 2023年1月,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计50多万元。

  • 近日,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以下简称华彬红牛)的“红牛商标侵权”纠纷迎来最新进展。2023年1月3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最大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 业界人士表示,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华彬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其中不乏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 同时,泰国天丝还先后起诉华彬集团经销商沈阳海荣鑫、南昌龙泉及旺中旺百货销售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构成商标侵权,并在司法层面获胜。

  • 2023年1月,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最大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计50多万元。

  • 一份刚刚披露的法院判决书显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 logo的归属权可以是设计人,也可以是委托设计人,也可以是两者共同拥有,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或者是归属一个设计公司所有。商标是遵循商标法的在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谁优先申请并且注册下来,那么归属权就是属于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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