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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58:12
  • 摘要

    本案亦不存在原告商标无效的情形,不过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此同样需做考虑。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如果能够在法院执行之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则即使之前败诉,仍可反败为胜。

  • 本案亦不存在原告商标无效的情形,不过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此同样需做考虑。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如果能够在法院执行之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则即使之前败诉,仍可反败为胜。

    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绝大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此项分析都为重中之重,商标侵权案与不正当竞争案亦是如此。如果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商标与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不构成侵权。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于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侵权所获得利益往往难以确定,因此法定赔偿成为法官认定侵权赔偿额最常见的方式。而在法定赔偿中,商标知名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所主张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法官在判赔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到被侵权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施以更高的惩罚力度。

  • 注册商标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近几年关于商标权的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商标侵权案件比比皆是,所以对于想用商标的,最好都去注册,不然有人盗用商标的时候,也没有办法依法起诉。

  • 今年一季度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4件,其中一般商标案件2件,商标侵权案件42件,没收侵权商标标识3950件(套),罚没金额万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2件。有力地打击了商标违法行为,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为消费者营造了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难以查明的,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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