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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纠纷案件处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58:03
  • 摘要

    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纠纷案件处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图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根据《解释》第9条第2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6)与博览会的奖项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仅由为确保商品或商标包装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体形状构成的商标等,也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商标分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非金属软管本类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半成品塑料纸、板或杆。尤其包括:修复轮胎胎面用橡胶;橡胶或塑料衬垫及填充料;抗污染的浮动屏障。

  • 在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纠纷案件处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的这一使用现象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现行商标法中对商标的使用更多是指把商标以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是说明装饰等物品上的附属性使用。而针对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这一现象并没有过明文规定。但分析商标法立法宗旨可以发现商标法的最大目的是保护商标显著性不被侵害从而保证商标使用价值的持续性,即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在这一前提之下,即便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与传统的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不同,也完全可以从法理学角度找到在商标法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依据。

  • 另一种是非传统商标,即新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位置商标、触觉商标、动态商标等。在我国可以注册的新型商标有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种,如图1-2所示,其他新型商标形态按我国法律要求,目前还不能注册为商标。

  •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近似是指两个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布局、主要部分以及立体形状等近似,或者是指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布局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 我国2013年《商标法》虽然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但是,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仍然给非功能性的扩大适用留下了解释空间。该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规定,并不限于立体商标。因此,必要时可利用该款规定将功能性的适用范围做适当扩大,以适应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自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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