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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假冒品牌眼镜被判赔偿原告7000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56:19
  • 摘要

    2022年5月25日,原告发现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印制有某商标标识的眼镜,经鉴别后发现该眼镜系假冒产品,遂在取证后提起维权诉讼。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是某公司,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眼镜、眼镜框、眼镜玻璃、眼镜盒等,正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3月1日,上述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 2022年5月25日,原告发现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印制有某商标标识的眼镜,经鉴别后发现该眼镜系假冒产品,遂在取证后提起维权诉讼。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是某公司,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眼镜、眼镜框、眼镜玻璃、眼镜盒等,正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3月1日,上述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假冒品牌眼镜被判赔偿原告7000元图
  •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间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晋江某眼镜店销售的冒牌眼镜侵犯了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和晋江某眼镜店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晋江某眼镜店赔偿原告7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通讯员陈婷婷张麒兵记者朱鼎兆)淮安某眼镜店因擅自使用了“康明眼镜”商标而被江苏康明眼镜起诉至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后经法官调解,该眼镜店成为江苏康明眼镜加盟商,而江苏康明眼镜也放弃向该眼镜店追究侵权责任。在淮阴区4月26日召开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披露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

  •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被告经营的眼镜销售服务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眼镜行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种服务。原告涉案商标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在店铺招牌使用“康某眼镜”的字样,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 被告行为属于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社区康某眼镜店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康某眼镜”作为其门头或店内装饰的行为;被告某社区康某眼镜店向原告江苏康某眼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000元。

  • 舟山市普陀沈家眼镜店在未获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店门招牌、展示柜、收银台墙面等处多次使用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持有第1563900号“大光明”注册商标,并赠送消费者印有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持有第1626432号“大光明”注册商标的眼镜盒与眼镜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眼镜盒、眼镜布和配镜单,并罚款1000元。

  • 截至目前,全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已达26家。在群里晾晒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用典型案例讲解商标恶意注册和侵犯注册商标行为的查处,塑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假冒品牌眼镜,被判赔偿原告7000元。

  • 江苏康某眼镜有限公司称,其公司拥有的“康某”“康某眼镜”品牌在中国已运营20余年,有数千家合作经营,具有良好的口碑和知名度。店铺地址位于连云港某社区的康某眼镜店未经许可,长期使用其公司拥有的商标“康某”“康某眼镜”作为店铺门头和店内标识进行宣传推广,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 2019年9月16日,晶华公司发现广州适视眼镜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市视威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视公司”)经营的店铺店招、电子滚屏、绿色眼镜布等上使用了“广州宝岛眼镜”或“宝岛眼镜”标识(以下称“被诉标识”)。于是晶华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适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四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后经过二审,最终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 为纪念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日,加强商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普及,提升全社会商标品牌意识,按照市局部署安排,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1日至26日开展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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