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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55:11
  • 摘要

    天丝公司表示,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天丝公司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产品属于相同商品。华彬红牛方面在侵权产品饮料罐、厂区厂房、网站、公众号上使用的商标,与天丝公司相关商标有的完全相同、有的则基本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天丝公司提到,仅红牛维他命公司在2016年-2019年的侵权获利就已超过亿元,远远高于天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亿元赔偿金额。

  • 天丝公司表示,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天丝公司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酒精饮料”产品属于相同商品。华彬红牛方面在侵权产品饮料罐、厂区厂房、网站、公众号上使用的商标,与天丝公司相关商标有的完全相同、有的则基本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天丝公司提到,仅红牛维他命公司在2016年-2019年的侵权获利就已超过亿元,远远高于天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亿元赔偿金额。

    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图
  • 总之,就是一个因商标而引发的故事而已。商标有价值,故事就有了看头。目前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近期,一个震惊全国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国红牛公司在与泰国天丝公司的商标纠纷案中败诉,被法院禁止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并判决赔偿泰国天丝公司3000万元。

  • 当商标所有人与品牌生产商发觉侵权行为时,法院诉讼理赔时,一般会把相关费用(律师代理费、车钱、公证费用等)外包给专利权商业服务法律维权(知十象牌打假维权组织)企业。),采用法院判决书民事赔偿分享合作方式!商标所有人有共享民事赔偿收入,没有成本费。

  • 根据法院的裁定,华彬及其经销商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并需向泰国天丝支付3000万元的赔偿金。但对泰国天丝公司公布判决书一事,华彬集团向媒体表示,吉林案是一审,是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同前案性质一样,这是泰国天丝滥诉的结果。

  • 经过近九年的官司之后,日前,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中国红牛公司败诉,被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广告和宣传红牛及其他与“红牛”商标相关的商品。同时,公司还要赔偿泰国天丝公司3000万元。

  • 侵权商标可能对商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危害。正常的商品市场依赖于个体间的交易来运作,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运营程序。然而,一些非法厂家以较低成本生产商品,并以低于正常商品价格出售。这导致了大量正规厂家的产品积压,损害了许多商家的利益,进而扰乱了商品市场。在利用他人商标从事违法行为、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侵权者不仅可能面临商标权人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还有可能面临监禁的处罚。当然,如果涉及的是规模较小的假冒商标注册,并且涉嫌金额不大,那么所面临的惩罚将相对较轻。

  • 4月20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近年来,天丝公司奔赴全国各地打假维权,多家法院判决相关涉案企业停止侵权,累计赔偿天丝公司超3亿元经济损失,依法保护了品牌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其中,华彬集团及其相关公司未经天丝公司合法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下称华彬红牛)的系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较为典型。

  • 判决结果为,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天丝公司所享有的第723201号、第878072号、第878073号等7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及生产厂区使用侵权标识,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饮料商品;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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