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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 结案准确率达93%以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53:31
  • 摘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的通知。其中提到,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结案准确率达93%以上。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抽检合格率在97%以上。充分发挥高价值发明专利指标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常态化开展申请量统计中非正常专利申请扣除工作。配合司法部推动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一轮修改。推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

  •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的通知。其中提到,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结案准确率达93%以上。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抽检合格率在97%以上。充分发挥高价值发明专利指标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常态化开展申请量统计中非正常专利申请扣除工作。配合司法部推动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一轮修改。推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

    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 结案准确率达93%以上图
  • 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服务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方面相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衡付广在会上表示,年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结案准确率达93%以上。持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重点治理商标囤积行为。

  • 6月16日-19日,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东莞举办。这是一个全国性的品牌盛会,汇聚了来自全国范围内的700多个知十象牌。本届商标品牌节以“商标赋能新发展品牌引领双循环”为主题,除了博览会,期间还举行新一届中国商标年会。“第八届中国品牌经济主题论坛”、“国际商标法律动态论坛”、“商标行政保护局长论坛”等20多个论坛已紧锣密鼓地在东莞接连举办,在东莞开启一场聚焦商标品牌主题的顶级盛会。

  • 走在大街上,偶尔会看到用“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经营者如果想把这些看似既有才又个性的名称注册成商标,常常会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有不服气者发起行政诉讼维权,结果在法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以败诉告终。>>>>何以如此?理由是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踩到了“不良影响”禁区截至今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管控的累计1580余件涉及疫情的商标申请中,依法驳回328件。商标是产品跨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拳出击,联合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严厉整治,其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15];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商标书式,增加代理机构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相应不利后果的承诺[16];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17];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组入驻平台型商标代理机构加强监管[18];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19]等一系列措施。

  • 我国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并与TRIPS协议接轨,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它特征,主要由该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地理标志”这一称谓,承继了国际上关于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特点。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可见,我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将原产地名称归纳为商标的一种,作为商标权予以保护。

  • 第三章根据2021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查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修改完善了商标申请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并增加了相关案例及法律适用;修改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

  • 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是从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的角度出发的,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009]21号)第15条第1款规定,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从侧面定义了专利先用权人的权利是针对专利侵权指控的抗辩权。类推专利先用权的规定,商标先使用权人也有对抗注册商标权人禁止权的权利,即不侵权抗辩权。而从积极的角度看,商标先使用人的权利是“继续使用该商标”,即我国有些学者所称的“继续使用权”的权能,体现为对未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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