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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公司在与泰国天丝公司商标纠纷案中败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44:13
  • 摘要

    天丝公司表示,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天丝公司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产品属于相同商品。华彬红牛方面在侵权产品饮料罐、厂区厂房、网站、公众号上使用的商标,与天丝公司相关商标有的完全相同、有的则基本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天丝公司提到,仅红牛维他命公司在2016年-2019年的侵权获利就已超过亿元,远远高于天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亿元赔偿金额。

  • 天丝公司表示,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天丝公司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产品属于相同商品。华彬红牛方面在侵权产品饮料罐、厂区厂房、网站、公众号上使用的商标,与天丝公司相关商标有的完全相同、有的则基本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天丝公司提到,仅红牛维他命公司在2016年-2019年的侵权获利就已超过亿元,远远高于天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亿元赔偿金额。

    中国红牛公司在与泰国天丝公司商标纠纷案中败诉图
  • 在吉林高院判决的案件中,天丝公司将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称“湖北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称“吉林红牛”)及吉林省长春市一家超市列为被告。涉案的红牛饮料产品为著名的金罐红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和蓝罐红牛(牛磺酸强化型),共涉及7个红牛商标。天丝公司提出了亿元的诉请赔偿金额。

  • 总之,就是一个因商标而引发的故事而已。商标有价值,故事就有了看头。目前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天丝公司诉称,2009'>2009年,曾与红牛维他命公司就使用红牛商标签订合同,约定红牛维他命公司使用红牛相关商标,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华彬红牛三公司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湖北红牛自2005年成立之日起,即未经天丝公司许可或授权,擅自生产红牛维他命饮料产品,并在其产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天丝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极度近似的商标标识。

  • 这不,就在2022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功能饮料商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并赔偿天丝合理费用。

  • 天丝公司诉称,该公司对红牛系列注册商标自始至今拥有清晰的、完整的、独立的所有权,并已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华彬红牛方面未经天丝公司许可和授权,擅自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构成对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犯。

  • 南昌中院判决书认定,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并非50年协议当事方,且50年协议中没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可使用天丝公司红牛商标的条款。

  • 黑龙江高院判决的案件,涉及的商标与吉林案相同,天丝公司将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公司、北京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黑龙江红牛”)列为被告,向后者提出的诉请赔偿金额为1亿元。

  • 近期,一个震惊全国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国红牛公司在与泰国天丝公司的商标纠纷案中败诉,被法院禁止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并判决赔偿泰国天丝公司3000万元。

  • 吉林高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对涉案红牛系列商标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湖北红牛接受红牛维他命公司委托生产红牛饮料、北京红牛向湖北红牛采购红牛饮料进行销售、吉林红牛进一步分销红牛饮料等行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湖北红牛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使用相关商标,华彬红牛三公司销售上述红牛饮料以及湖北红牛在生产厂区的显著位置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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