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43:59
- 摘要
2007年,乔丹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8类的“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注册了“乔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12年,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申请,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自己的在先姓名权,同时也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乔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乔丹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8类的“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注册了“乔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12年,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申请,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自己的在先姓名权,同时也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乔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 28 类“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其中,“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均属于体育运动中常见的商品。上述商品的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
在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13]中,被告未经同意,在国际分类第28类的“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0205'>020569号“乔丹”商标权,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姓名权,按照民法典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姓名权即可,无需再额外提供商品化利益保护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