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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两个结合”提高法治宣传实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43:04
  • 摘要

    国知局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服务上的“UNICOM”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 国知局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服务上的“UNICOM”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两个结合”提高法治宣传实效图
  • 本案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的“UNICOM”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UNICOM”与异议人的驰名商标“UNICOM”在英文构成上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的服务不类似。显然,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关于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前三项的适用要件是事实的认定,那么第四项“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非事实认定,怎么判断呢?

  • 混淆、误导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误认为要件,只须判定有无混淆、误导的可能性即可。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英文构成完全相同,且异议人的“UNICOM”商标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与“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等服务虽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双方商品或服务存在较大的关联程度,鉴于此,如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相关公众必然会造成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显然,本案完全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在开展宣传活动中,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两个结合”,提高法治宣传的实效。一是线上和线下宣传相结合。通过印发宣传册、宣传袋、宣传扇等宣传品,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让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市场、进公园,提高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石嘴山检察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二是重点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根据不同宣传对象确定宣传主题,此次宣传活动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重点,结合非法集资、养老诈骗、食品'>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等宣传内容,向群众详细宣传和讲解了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的作案手段和防范要点,进一步提高群众防骗、识骗、拒骗能力。

  • 石嘴山市数据外包产业园,是一家以“数据外包+创业创新+文化创意+产业孵化+文旅融合”为一体的产业依托型文化小镇。园区占地面积5万余平方米,有中国电信、合雅网络、泰杭一众等21家数据外包企业入驻,是目前石嘴山市年轻人聚集最多的产业园区。

  • 本网讯为维护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近年来,宁夏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职责,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拥有地理标志商标5件(其中证明商标4件,集体商标1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许可使用3家。

  • 2022年1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分局依法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碧雅轩商行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明该商行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舍之道”“五粮春”等42瓶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反诈意识,提高防范诈骗“免疫力”,切实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2023年3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3个月之际,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广场、农贸市场等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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