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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认定“运动裤”和“裤子”属于同一种商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28:45
  • 摘要

    由此可见,仅仅登记“裤子”并不能包含所有的裤子,在运动裤等其他裤子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只能说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而不能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因此,当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同种类物下的不同子类物时,不能将其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 由此可见,仅仅登记“裤子”并不能包含所有的裤子,在运动裤等其他裤子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只能说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而不能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因此,当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同种类物下的不同子类物时,不能将其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不应认定“运动裤”和“裤子”属于同一种商品图
  • 对于该案件是否符合入罪条件,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出现了很大的分歧。检察院认为,“运动裤”和“裤子”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法院则认为,不应认定“运动裤”和“裤子”属于同一种商品,该案侵权人李某并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 2022年3月1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协助调查线索,反映凉州区某广告店涉嫌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明知印制商标需要对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查验,但在接受许某委托时并没有核查相关证明资料。2022年4月12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000元。

  • 回到本案,被告人李某组织他人生产的商品—“运动裤”虽然与被害单位G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游泳衣”、“内裤”等商品存在从属或重合关系,但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对商品名称的明确以及《意见》第5条规定的内涵,它们之间不但名称不同,而且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以及社会公众的认识等方面也均存在着较大差异,故不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人李某尚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这里所说的衣服上商标,仅仅是指单独缝制上去的上衣的领标、袖标,裤子上的商标,以及水洗标。其他的如刺绣的身材标、印制在衣服上的商标不算。

  • 2022年3月1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协助调查线索,反映凉州区某广告店涉嫌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随即开展调查。

  • 2022年7月21日,根据线索,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菏泽开发区广州路一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上衣、裤子、鞋等商品及多个品牌商标标识,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及授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产品进行辨认,判定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额3万元、其余商品经认定价值万元,共计违法金额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2022年7月21日,根据线索,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菏泽开发区广州路一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上衣、裤子、鞋等商品及多个品牌商标标识,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及授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产品进行辨认,判定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额3万元、其余商品经认定价值万元,共计违法金额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近年来,普安制药多次名列武威市“诚信企业榜”,相继荣获“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守信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甘肃省文明单位”“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等荣誉称号;通过了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持有的“普安康”商标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位列2020年度中华民族医药优秀品牌企业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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