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关于“1969”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

关于“1969”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02:16
  • 摘要

    在第26250773号“金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其主体资格消灭,故不能当然得出引证商标将不再被投入市场使用的结论。【4】

  • 在第26250773号“金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其主体资格消灭,故不能当然得出引证商标将不再被投入市场使用的结论。【4】

    关于“1969”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图
  • 关于“金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引证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它的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不能当然得出引证商标将不再被投入市场使用的结论。

  • 关于“1969”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第一,企业法人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直至被注销登记为止,它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第二,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仍然有权把引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在市场上流通;第三,即使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进入清算程序,但引证商标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仍有可能继续作为有效注册商标而存续。

  • 在第5058891号“1969”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续;其次,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仍有权将引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将该商标流通于市场;再次,即使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进入清算程序,但引证商标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仍有可能继续作为有效注册商标而存续。因此,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能当然导致引证商标失效的法律后果。【2】

  • 在商标面对相同、近似被驳回的情况下,商标局可能会依据“注册在先”的原因来裁定结果。但是,假如有一方的商标已经在市场上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并具有一定的市场辨识度,此时可能会增加复审的成功率;

  • 在后续的驳回复审过程中,我方向国知局提出的复审理由之一即“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因此我方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理应予以核准注册”。但参见(2019)京73行初9680号案件,国知局仍适用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认为有在先近似的商标存在,因此,驳回了我方客户申请的商标。

  • 个别案件中,法院会考虑申请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具备较高的市场辨识度,但该等情形的证明标准较高。例如在第50621'>062150号申请商标“HOMEIN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除说明“home”在43类的“住宿”等服务上的显著性较弱之外,还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是驰名商标“如家”唯一对应的英文翻译,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形成了能够区分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其驳回复审最终因此获得支持。

  • 该商标于2017年9月5日被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视频制作;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项目上,被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

  • 被申请的商标经过使用,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那么被驳回的商标由该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易使消费者误认。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可以申请复审。

  • 而当创作者受制于版权问题暂时无法持续产出时,观众的期待所带来的压力还是压在了创作者的一方,而非创作者背后的经济资本。案件回顾申请人在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媚源”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矿泉水(饮料)”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遂申请复审。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