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吉林高院:红牛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吉林高院:红牛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53:37
  • 摘要

    4月23日,财经E法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高院”)近期对红牛饮料的商标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下称“华彬红牛三公司”)侵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的红牛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 4月23日,财经E法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高院”)近期对红牛饮料的商标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下称“华彬红牛三公司”)侵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的红牛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吉林高院:红牛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图
  • 原以为,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华彬集团及其相关公司之间长达7年的“红牛”商标之争迎来了尾声,没想到吉林高院的判决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审判决等多起判决如出一辙,是泰国天丝多年滥诉的结果。

  • "而关于本案涉及的商标权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已签订多份商标许可合同,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关于商标许可问题以在后的商标许可合同为准,故关于商标许可的问题各方应依据商标许可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而非五十年协议",因此红牛湖北公司此次以发现五十年协议原件为由主张本案应以深圳前海法院审理的合同效力案件结果为依据终止本案审理的请求未能得到吉林高院的支持。

  • 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涉案商标与企业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冲突,吉林高院认为有必要对华彬红牛三公司的字号使用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应认定其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续使用现有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 吉林高院认为,在2016年10月6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红牛维他命公司突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限制,未经天丝公司同意,继续授权华彬红牛三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已经缺乏相应的权利基础来源。华彬红牛三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延续使用“红牛”字号,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因素,主观上攀附天丝公司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商誉的故意并不明显,但也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继续使用客观上势必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 在吉林高院判决的案件中,天丝公司将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称“湖北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称“吉林红牛”)及吉林省长春市一家超市列为被告。涉案的红牛饮料产品为著名的金罐红牛(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和蓝罐红牛(牛磺酸强化型),共涉及7个红牛商标。天丝公司提出了亿元的诉请赔偿金额。

  • 4月20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而在近日泰国天丝公司公布的判决书中,吉林高院认为,"五十年协议是否真实,与本案并不相关","五十年协议即使真实,也仅为框架协议,应以其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为准。且五十年协议中并未涉及商标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也在深圳前海法院的诉讼中陈述五十年协议并不涉及商标许可和特许经营事项"。

  • 登上热搜的是天丝公司于4月18日收到的吉林高院做出的(2016)吉民初34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吉林高院认为,最高院已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许可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红牛相关公司无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同时,还要赔偿天丝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

  • 吉林高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对涉案红牛系列商标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湖北红牛接受红牛维他命公司委托生产红牛饮料、北京红牛向湖北红牛采购红牛饮料进行销售、吉林红牛进一步分销红牛饮料等行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湖北红牛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使用相关商标,华彬红牛三公司销售上述红牛饮料以及湖北红牛在生产厂区的显著位置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