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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49:36
  • 摘要

    除了与迈克尔·乔丹的商标纠纷之外,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存在另外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未决诉讼风险。据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销毁库存带有诉争标志的鞋产品,并赔偿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中乔体育对此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 除了与迈克尔·乔丹的商标纠纷之外,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存在另外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未决诉讼风险。据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销毁库存带有诉争标志的鞋产品,并赔偿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中乔体育对此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图
  • 败诉后的乔丹体育在2021年1月中旬宣布,将企业商号改为“中乔体育”。随后,中乔体育及乔丹因为不服案件判决结果均提起上诉。中乔体育上诉请求撤销以上判决,驳回乔丹全部上诉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费用。乔丹的上诉请求为,中乔体育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能与乔丹先生存在任何关联,拟使用的新企业名称应当经法院审核;中乔体育应当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包括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中乔体育应赔偿乔丹先生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45256元。

  • 2011年底,乔丹体育顺利过会,距离登陆A股市场仅一步之遥。但紧接着,远在美国的迈克尔·乔丹将其告上法庭,控告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公司78个注册商标和赔偿5000万元。

  • 2012'>2012年2月,已经做了快10年商人的迈克尔乔丹,通过公关公司在互联网上宣布在中国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乔丹体育注册的79个商标被要求撤销。

  •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

  • 2021年7月,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邹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向抚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经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应立即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因邹某没有履行义务,体育用品公司向抚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20年底,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201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乔丹体育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与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此外,赔偿迈克尔·乔丹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 2020年底,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201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乔丹体育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与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此外,赔偿迈克尔·乔丹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201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乔丹体育需公开澄清与乔丹之间的关系并赔礼道歉;乔丹体育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并停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以消除联系,显示区别,停止侵害(形式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乔丹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5万元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乔丹其余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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