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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38:30
  • 摘要

    2022年10月31号,吉林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公司针对中国红牛旗下三家企业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2022年10月31号,吉林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公司针对中国红牛旗下三家企业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图
  • 2022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要求这三家中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红牛创始公司)3000万元。

  • 4月20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红牛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 据雷达财经近期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31日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称"三被告")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据了解,泰国天丝收到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三公司均由华彬集团经营)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商标业务缴费指南、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加快审查、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等多个申请指南。

  • 注:①表中仅选取部分新锐服装品牌进行列表分析。②数据来源于中国商标网官网及摩知轮等第三方商标检索网站;本表中“申请”数量指对应公司名下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商标申请总量;“初审及注册”数量指对应公司名下截至2023年1月31日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获准注册或初审公告的商标总量。

  • 3月31日,2023湖南商标品牌大会暨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湖南长沙召开。百年張新發作为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会员单位应邀出席并被评为“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

  • 3、申请商标由文字“蛋糕说”构成,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时切记,涉及到该类别的产品词,宣传词,广告词,形容词等等都不具备显著性,尤其是该类别的产品词,比如:31类水果,如果注册苹果,那么苹果再31类新鲜水果属于产品词,那么没有实际区分含义,故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用于9类电子产品,那么是可以的。

  • 判决书截图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彬三被告,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2016】吉民初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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