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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20:14
  • 摘要

    原告A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制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妆商行系销售化妆品的个体工商户。

  • 原告A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制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妆商行系销售化妆品的个体工商户。

    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图
  • 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

  •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1月28日,“高启强”也被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北京一餐饮管理公司,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食品,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 钱塘法院审理后认为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某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商标侵权。

  • 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某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商标侵权。

  •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彩妆商行在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且产品介绍没有出现权利商标。

  • 此外,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1月28日,“高启强”也被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北京一餐饮管理公司,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食品,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

  • 商标类目与亚马逊商品类目是两码事,注册商标的得以国际商品分类为主,而且这个商标类目没有统称,都是以序数词来命名每个大类的,产品属性相关的为一个大类;例如3c配件,电子产品的属于国际商品第9类,运动器材,玩具属于第28类,服装属于第25类..申请之前就需要先查看好商品具体对应的国际分类,否则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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