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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12:16
  • 摘要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36包;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0元。对成都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23包;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10000元。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卫生巾36包;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0元。对成都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卫生巾23包;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10000元。

    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图
  • 案件调查中,中江县某天地超市、中江县辑庆镇某生活超市提供了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其中查获的36包“自由点”侵权卫生巾'>卫生巾是在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另23包“自由点”侵权卫生巾'>卫生巾是在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购进。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说明上述产品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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