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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等注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43:42
  • 摘要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忠超批准逮捕。

  •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忠超批准逮捕。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等注册图
  •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8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46瓶、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0.1万元。

  • 丹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大部分侵权的白酒在酒外包装和酒瓶上,直接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商标。尽管文字字体与“青花瓷”商标文字不尽相同,但是在呼叫和文义上,与“青花瓷”商标一致。法院认为,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

  • 这些都是商标侵权假冒白酒,多为厂家工作人员在餐馆、便利店、小卖部等消费场所中走访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

  • 2022年初,广西钦州浦北县公安局生态安全警察大队发现,县内多家商店正在销售几种名为“红星”二锅头、“牛栏山”二锅头的白酒产品,但与正规红星、牛栏山品牌商标注册企业生产的白酒品质存在较大差异,可能涉嫌假冒商标并属伪劣产品。

  • 2023年1月5日,市市场监管委对中天烟酒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汾酒”“国窖”“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共计92瓶,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来路不明人员处收购上述侵权白酒共计92瓶用于销售。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侵权白酒的合法商品来源和供货人信息,并提供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共计违法经营额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检查发现,柳江区拉堡镇3家白酒零售点销售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外包装和瓶体标签与真品非常相似,经牛栏山酒厂区域负责人初步鉴定为假冒产品,涉嫌“牛栏山”商标侵权,商家销售假冒侵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的白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立即立案调查。当天共立案调查涉嫌销售假冒白酒案件3起,查扣“牛栏山”商标侵权白酒48瓶。

  • 2022年12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称某超市经营场所内的“某栏山”牌陈酿白酒可能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随即赴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酒类销售区域摆放有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经商标注册人北京某酒厂授权委托人员鉴定,上述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称在楚雄市某食品'>食品经营部购买的“剑南春”“国窖1573”白酒是冒牌酒。执法人员对楚雄市某食品'>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消费者投诉所称白酒已销售完毕。经调查,并对消费者购买的白酒鉴定,属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剑南春”、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国窖1573”的产品。楚雄市某食品'>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剑南春”“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5瓶,罚款5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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