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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36:35
  • 摘要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在严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方面,组织开展年度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以地理标志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结合"五常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商标)重点保护工作,聚焦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手工艺品等,加强线上、线下区域内外协同执法,不断加大对地理标志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近似标志,以及伪造冒用或未按规定印制专用标志等行为,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 【案情】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全公司)是台湾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系第138159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2022年4月,味全公司发现平潭多家食杂品店未取得其授权许可,销售假冒“味全”注册商标的商品,遂投诉至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起诉至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民事赔偿。其中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平潭当地多家食杂店、冻品店等;龚某某明知黄某某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从黄某某处购进并对外出售。案件处理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等司法程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难以查明的,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 红网时刻娄底4月26日讯(通讯员王楠罗都)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娄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有力促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化解,减少群众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 商标在食品领域往往代表了产品的安全性、品质特点和品牌价值,并反映到消费价格、市场认可度上。本案系食品领域商标侵权案件,市场上出现商标侵权的食品,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更可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该案中,执法人员从合法来源入手,严查产品的流通渠道,并委托注册商标权利人对产品真伪进行鉴定,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此外,与权利人搭建互通渠道,强化政企协作配合,有力查处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营造清朗、诚信、安全的市场环境。(区市场监管局选送)

  •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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