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44:51
  • 摘要

    这不,就在2022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功能饮料商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并赔偿天丝合理费用。

  • 这不,就在2022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功能饮料商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并赔偿天丝合理费用。

    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图
  • 南昌中院判决书认定,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并非50年协议当事方,且50年协议中没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可使用天丝公司红牛商标的条款。

  • 同时,泰国天丝还先后起诉华彬集团经销商沈阳海荣鑫、南昌龙泉及旺中旺百货销售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构成商标侵权,并在司法层面获胜。

  • 2023年1月,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最大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计50多万元。

  • 一份刚刚披露的法院判决书显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 日期,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华彬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判决显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计50多万元。

  • 也就是说,甲和乙同时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他们的数据还没有录入数据库,那么,甲和乙都无法查询到自己要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已经有人注册或者是和别人的近似。

  • 2023年1月,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计50多万元。

  • 业界人士表示,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华彬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其中不乏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 近日,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以下简称华彬红牛)的红牛商标侵权纠纷迎来最新进展。2023年1月3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最大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 3.江西省林业科技推广和宣传教育中心是省林业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林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培训、林业信息宣传等职责。办公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688号。

  • 4.江西省林业经济发展中心(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是省林业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森林资源利用、林业经济发展技术支撑等职责。办公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北大道997号。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