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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畅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最快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24:06
  • 摘要

    维畅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最快当天下回执,专业从事商标、专利、版权、软著、出版、高新企业认证等行业多年,受理过各种商标、专利相关的案件,经验丰富,从注册到续展全程一站式服务,让您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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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畅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最快图
  • 2.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群组,但前述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与前述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具有较大重合,属于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

  • 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抗辩,涉案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而非纯文字商标。“十万个为什么”是科普问答类图书的通用名称,涉案图书的使用方式非商标性使用,系描述性使用,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表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但原告并未就“特有性”进行举证,相反早在第一版《十万个为什么》出版前,就有苏联版《十万个为什么》译作出版,而且市场上也有其他出版社出版同名图书。

  • 为此,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四川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名称(图书实物封面)及网站商品图片、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为此,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四川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名称(图书实物封面)及网站商品图片、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A公司经“断舍离”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获得了“断舍离”商标在中国境内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以及负责《断舍离》图书在中国大陆范围的推广运营及维权权利。后来,A公司发现,B公司出版发行的侵权图书《人生XX断舍离》封面突出使用“断舍离”标识,并在网络购物平台大量销售。

  • 2.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但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宣传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交叉重合。

  • 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指定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 法院认为,问答类科普读物的名称选择多样,客观上并未形成该类图书统一名称的市场格局,故不属于通用名称。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实质是将“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保护的价值。而四川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封面等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会让消费者对图书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 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引证商标作为B站标识,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 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但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宣传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交叉重合。当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时,容易联想到幻电公司的驰名引证商标,基于此种联想,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幻电公司的驰名引证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误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系幻电公司推出的衍生商品,或者系与幻电公司联合推出的联名商品,从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 故普陀区法院认定: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和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四川天地出版社还存在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以上侵权行为;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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