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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19:46
  • 摘要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难以查明的,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 商标注册人对市场上或广告中出现的涉嫌侵犯自己注册商标(包括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措施:第一,进行必要的合法的调查和法律咨询,搜集证据。第二,向涉嫌侵权人提出强烈抗议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制止侵权行为。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要积极配合,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其他证据和线索。第七,对可能出口的侵权产品,要请求海关扣押。第八,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 现阶段侵权案件仍是不少,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侵权商家手段也进步了,一般人有时不仔细看还真瞧不出来。就比如说商标权,假冒一个知十象牌销售量立刻就上去了,这就是品牌的效应。

  • 实践中,有些恶意注册的商标就可能面临难以依据我国《商标法》被宣告无效的法律窘境。这也是有些OEM中的国外委托方授权国内委托方使用的商标更具有正当性而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反而缺乏正当性的重要原因。面对这样的案件,如果我国法院机械地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确实会导致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在个案中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加以纠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浙江高院对“STAHLWERK”案的裁判思路和理由恰好弥补了我国《商标法》中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规则中的缺陷,是值得肯定的。

  • 根据现行《商标法》,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情形(所渭的“双相同”),不再考虑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业界称之为“商标权的绝对保护”。除此之外,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犹如围棋中的“胜负手”(《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建立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之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商标被侵权的事实,否则将无法取得胜诉。

  • 笔者近两年曾接触过一起系列案件,其中被告不仅被判商标侵权,注册商标也随后因此被宣告无效,在此案件名简称为“XX梦”案(XX是县级地名)。

  • 驰名商标权利人在与商标侵权人针对被诉侵权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件予以受理,而不应当以该案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在涉及前述问题的案件中,驰名商标权利人即使是针对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亦有权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请求给予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相对应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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