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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11:55
  • 摘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图
  • 立体商标是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进入各国商标法的,其主要原因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吸收立体标志、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时,在商标构成要素中增加了三维标志,同时又对这种标志的可注册性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适当的注册。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我国2013'>2013年《商标法》虽然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但是,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仍然给非功能性的扩大适用留下了解释空间。该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规定,并不限于立体商标。因此,必要时可利用该款规定将功能性的适用范围做适当扩大,以适应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自由的需要。

  • 又称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立体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立体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可以是商品的包装或其他立体标志。

  • 2、图形商标是指以线条、几何图形、立体图形等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包括圆体、正体、斜体、立体四种,以立体图形为主要构成要素的商标也属于图形商标。

  • 4.三维标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标志商标,它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它与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不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以出现在商品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者其他地方。

  • 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立体商标。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 立体标志作商标出现得较晚,但它比平面标志更形象、更直观,对视觉具有较强的吸引力。用作商标的三维标志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与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2)商品的容器、包装的形状;(3)商品本身的外形。

  •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近日,根据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新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

  • 类似商标,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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