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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支持泰国天丝,判决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红牛商标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07:06
  • 摘要

    2022年10月31号,吉林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公司针对中国红牛旗下三家企业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2022年10月31号,吉林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公司针对中国红牛旗下三家企业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吉林高院支持泰国天丝,判决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红牛商标权图
  • "而关于本案涉及的商标权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已签订多份商标许可合同,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关于商标许可问题以在后的商标许可合同为准,故关于商标许可的问题各方应依据商标许可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而非五十年协议",因此红牛湖北公司此次以发现五十年协议原件为由主张本案应以深圳前海法院审理的合同效力案件结果为依据终止本案审理的请求未能得到吉林高院的支持。

  • 如今,相同的事件又一次在快消品行业上演。已经在国内运营了25年的我们红牛,在商标权上与泰国天丝集团经过多年的纠缠之后,于近日又有了新的进展,根据法院的判决,红牛商标终究是归泰国天丝集团所有。

  • 2022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要求这三家中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红牛创始公司)3000万元。

  • 而在近日泰国天丝公司公布的判决书中,吉林高院认为,"五十年协议是否真实,与本案并不相关","五十年协议即使真实,也仅为框架协议,应以其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为准。且五十年协议中并未涉及商标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也在深圳前海法院的诉讼中陈述五十年协议并不涉及商标许可和特许经营事项"。

  • 登上热搜的是天丝公司于4月18日收到的吉林高院做出的(2016)吉民初34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吉林高院认为,最高院已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许可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红牛相关公司无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同时,还要赔偿天丝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

  • 值得注意的是,该报道提到,吉林高院经审查,查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多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红牛维他命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

  • 简而言之,吉林高院支持泰国天丝,判决中国红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红牛商标权,责令停产销售及使用相关名称,并赔偿泰国天丝3000万元经济损失。

  • 原以为,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华彬集团及其相关公司之间长达7年的“红牛”商标之争迎来了尾声,没想到吉林高院的判决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审判决等多起判决如出一辙,是泰国天丝多年滥诉的结果。

  • 此外,吉林高院还认定“五十年协议”“与本案并不相关”。吉林高院认为,所谓“五十年协议”要么无原件,要么是否为原件是存疑的,同时“依据‘五十年协议’第八条’本协议在各有关方签订内容详细的最终合同之后实施’的约定可知,五十年协议即使真实,也仅为框架协议,应以其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为准。五十年协议中并未涉及商标许可问题。而关于本案涉及的商标权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已签订多份商标许可合同,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关于商标许可问题以商标许可合同为准”。

  • 吉林高院经审查,查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多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红牛维他命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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