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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06:18
  • 摘要

    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即其专利权就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 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即其专利权就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图
  •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是对专利权的侵犯。

  •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实践中专利权被侵犯的背后可能蕴藏有多个侵权主体,故如何确定侵权主体以及向哪一侵权主体主张权利就变得格外重要。

  • 目前,家具制造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业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家具制造业的稳定发展,鼓励家具行业向定制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发展,为家具生产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稳定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使用权有两种例外:一种是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产品,这种产品销出后使用权就消失了,即所谓“权利用尽”;第二种是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善意使用,即不知道是未经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且其使用并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人的使用权。

  •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 (1)权利的专有性。专利的保护意味着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以生产经营国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 2.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进行的,侵害专利权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是制造、销售、使用、进口等行为。

  • 某种产品或技术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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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则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权利,即使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也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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