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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01:36
  • 摘要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将危险废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认定为“有毒物质”,同时规定了十八项“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含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将危险废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认定为“有毒物质”,同时规定了十八项“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含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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