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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天丝红牛系列商标申请面临巨大风险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00:49
  • 摘要

    据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同类混淆禁止”保护,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混淆禁止”保护。

  • 据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同类混淆禁止”保护,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混淆禁止”保护。

    泰国天丝红牛系列商标申请面临巨大风险图
  • 跨境贸易和电子商务平台崛起,越来越多的海外驰名商标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对于蕴含着巨大价值的驰名商标,数字时代背景下各类新型侵权行为频发,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是针对驰名商标的相关侵权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商标权人付出大量维权成本和艰辛努力,却难以使侵权方得到有效惩戒,面临着侵权频发的窘境,需要考虑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制度。

  • 首先需要扫清的是一道“商标障碍”。早在泰国天丝在中国注册红牛系列商标之前,浙江金华的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与红牛商标图案非常近似的“斗牛”商标。1994年1月28日,浙江金华斗牛游乐中心申请的斗牛商标即在第32类“啤酒、汽水、果汁、牛奶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而泰国天丝含有双牛图形的第878072号红牛商标于1994年11月21日才提出申请,因此,“斗牛”商标的注册给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发展造成了巨大障碍,泰国天丝红牛系列商标的申请面临着被驳回的巨大风险。

  • 一、行政保护: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保护

  •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曾发表的观点,这种跨类使用驰名商标或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客观上有淡化、损害驰名商标显著性和商誉价值之虞,又被称为淡化驰名商标行为;相应地,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跨类保护又被称为"反淡化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之于一般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一般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专用权以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驰名商标权利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驰名商标的权利。因此,虽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仅规定了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行为予以禁止,根据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强保护的立法本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亦属该条所调整的对象。

  • 对第二款中的“驰名商标”,此次修改删除了现行《商标法》相应条款中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就是,该款中提到的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 最初,泰国天丝建议使用“瑞德步”作为产品中文名称,但严彬认为更为本土化的“红牛”才能与产品特性相符、也更容易被中国消费者接受。同时,为了更好地贴合中国的语言文字习惯以及中国消费者对于品牌标识的认知,严彬还将红牛系列商标中的繁体“紅牛”文字商标修改为简体的“红牛”文字商标,并亲自书写了红牛商标中的“红”字。这也就是沿用至今并为消费者所熟知的“红牛”商标的由来。

  • 《商标法》对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只要存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即不予注册与使用。而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在相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则要求容易导致混淆才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红牛,这个曾经在中国市场'>市场上无人不知、无人不喝的功能饮料品牌,近年来却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围绕“红牛”系列商标,曾是紧密合作伙伴的中国与泰国“红牛”之间产生了激烈的权属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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