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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商标注册申请有哪些影响?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50:14
  • 摘要

    首先,截至二审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亦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首先,截至二审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亦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人工智能对商标注册申请有哪些影响?图
  • 人工智能对商标注册申请有哪些影响呢?目前,在商标驳回复审和商标异议复审等领域都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了,但是由于商标申请类型的多样化,让人工智能申请商标这一实际运用还存在着不少限制。随着大量申请类型加入人工智能申请中,并且逐渐涵盖金融、计算机程序、广告等领域,会给商标提出更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影响到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审查结果。

  • 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于计算器程序相关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国际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用于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两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袭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 人工智能商标驳回率如此之高,是什么原因呢?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等领域都有应用,但是由于可供申请的商标类型多样,不像其他类型涉及商标法律关系复杂且主体相对集中,所以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现在,人工智能虽然已经具备对大量申请类型进行自动分类和筛选的能力,但因其仅在特定类型(如金融服务、计算机程序、广告服务等)中进行测试和验证,因此其使用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和提高,而且在今后进入人工智能申请中的领域不断扩大,给商标提出更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也会影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审查结果。

  • 同时,人工智能对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人工智能是以计算机为核心处理程序,通过算法对数据进行处理、识别、推理并通过一定的算法完成相关动作并得出相应结果。但是,在审查程序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商标申请的审查期更长,因为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的数据处理、识别、推理等方面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其次,人工智能商标申请程序有初审公告阶段、注册公告阶段等,在不同的阶段的各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 新加坡商标注册前,需要进行商标检索。商标检索是指查询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似,以避免因近似而被驳回。根据不同的申请材料和不同的申请目的,新加坡商标注册需要进行多轮检索。例如,如果您要在新加坡申请注册电子设备、移动电话或计算机等产品的商标,就需要进行多轮检索。如果您想在新加坡注册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系统、电子货币、数字钱包或其他类型的软件,就需要进行多轮检索。

  • 完成商标的最后检查后,将文件提交给商标局。如果需要在线申请,需要公司主体申请电子证明书等材料,并需要购置相应计算机辅助设备,如IC卡读卡器等。一般情况是委托专利律师来申请。

  • 在“NANOMOVER”案中,北京高院结合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在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性判断时,认为不通过联想、臆造等方式不易将“NANOMOVER”理解为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与纳米技术有关的含义,故诉争商标使用在催化剂、电刷镀溶液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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