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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44:17
  • 摘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争议商标涉及的饮料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未经授权注册申请人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争议商标涉及的饮料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未经授权注册申请人商标,已构成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图
  • “茅台冰淇淋”这个商标,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应该是部分被驳回,而不是全部被驳回。因为它指定的商品不仅仅有“冰淇淋,含酒精冰激凌”,还有“冻酸奶(冰冻甜点)、含酒精的果汁刨冰、冰淇淋奶油蛋糕、冰淇淋用蛋筒、方便面、咖啡饮料、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酵母”等商品。毫无疑问,“茅台冰激淋”这个商标应该是“冰淇淋,含酒精冰激凌”这两个商品上获准了初审公告,而在其他商品上予以了驳回。所以,那些因为“茅台冰淇淋”商标被驳回而心中暗喜的人死心吧,人家在冰淇淋商品上是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贵得要死的茅台冰淇淋并不会因为商标部分驳回而退市,在冰淇淋的世界里,人家照样可以因为“茅台”两字傲视群雄。

  • 一句话来解释,红牛系列的饮料是诞生在泰国的天丝集团,也是红牛品牌以及红牛商标的。红牛的公司都没有得到授权,严格来说就是授权的合同,原来签的是1995年到2015年有授权,合同期满以后续约的协议,中间的关系很复杂,然后就各自的拉锯。诉讼打官司,市场份额也在下降,中国的公司又推出了自己的战马品牌。其实配料口感啥的,和红牛是完全一样的,价格也较低,但是打不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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