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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43:11
  • 摘要

    实践中,最多出现的情形就是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当事人虽然成功申请了和驰名商标接近的名称及不同的类目的注册商标,但是,当驰名商标所有人发现该商标后,就会申请撤销该商标。因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此处,关于类似产品及类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具体的规定:

  • 实践中,最多出现的情形就是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当事人虽然成功申请了和驰名商标接近的名称及不同的类目的注册商标,但是,当驰名商标所有人发现该商标后,就会申请撤销该商标。因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此处,关于类似产品及类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具体的规定:

    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2004年解释》沿袭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 1、多数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例如有名的“中华”牌香烟、牙膏,“上海”牌电视机、花露水,“青岛”牌、“北京”牌啤酒等,虽然很早就注册了,但在国外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因为地理名称在很多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规定中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 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玛咖片(压片糖果)与第79137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在玛咖片(压片糖果)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蒂芬妮”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该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名词解释:“®”是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种注册标记。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是指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意思。

  •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原有的法规只是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一般的注册商标被排除在外。《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解释》首次将争议较多的互联网域名注册规定为侵权行为,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一般的注册商标。此种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二是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有专家解释:一方面,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倡按需注册。即根据产品线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产品,以及未来计划准备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来注册商标。

  • 二是B公司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B公司虽获授权使用“中匡”商标,但其故意将“中匡”商标与“石油”二字组合使用,且在加油站包装装潢上故意使用与A公司受保护图形商标近似的颜色,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主观上存在利用A公司商誉和社会影响的故意,超出商标合理使用范畴,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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