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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41:13
  • 摘要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婴儿用薄纸、婴儿尿裤”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医用营养品、杀虫剂”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婴儿用薄纸、婴儿尿裤”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医用营养品、杀虫剂”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图
  • ——四川广元侦破“11·26”制售伪劣医用防护服案。近日,四川省广元市公安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医用防护服案,查封流水生产线6条,捣毁生产、仓储窝点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现场查获伪劣医用防护服万套、假冒商标标识18万张、各类包材万件,涉案金额29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设立多处黑窝点,使用假冒包材将“白板”防护服包装成某品牌医用防护服,通过网络和下线经销商对外销售。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第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失禁用尿布、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品上,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上,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自身属性相关的类别。例如,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应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上进行注册。比如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

  • 作为化妆品产品开发,当接触到一个全新品牌开发的时候,如果是一个还没有名称的品牌那就会涉及到商标问题。当然成熟品牌也会涉及到商标相关的问题,比如:品牌logo更新了需不需要再申请注册呢;运用到品牌产品及营销上的logo与注册商标合规吗;品牌除了卖化妆品外,还准备开发漱口水、医用敷料类,这时在商标申请上需要做哪些动作呢,等等!

  • 支持明河社依据2001'>2001《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并依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实际上,审查一致性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尚缺少统一标准。如在最高院的一件再审案件((2020)最高法行申13704号案)中,申请人主张其诉争商标(第41类)的图形与其在先注册的同第41类商标图形部分相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应予核准,而最高院表示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容易引起混淆,因此不予注册。

  • 法院没有采信其意见。法院认为《商标法》第41条所述之“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李时珍医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国知局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2001'>2001年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组织对非医用口罩、儿童口罩以及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等开展执法检查,快查快办、严惩重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加强非医用口罩质量安全监管,促进非医用口罩质量提升。

  • 关于时限问题。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真正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法》规定了五年的申请时限,既有利于真正权利人发现商标抢注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防止有关的商标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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