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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支点公司上诉称一审不应审查不正当竞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40:27
  • 摘要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侵权主体多为模仿或者假品牌方商标的侵权人,而销售正品的销售商似乎并不多见。日前,徐州某百货公司因在门头上不当使用使用品牌方的商标,被铜山区法院认定构成商标权侵权。

  •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侵权主体多为模仿或者假品牌方商标的侵权人,而销售正品的销售商似乎并不多见。日前,徐州某百货公司因在门头上不当使用使用品牌方的商标,被铜山区法院认定构成商标权侵权。

    徐州支点公司上诉称一审不应审查不正当竞争图
  • 根据徐州支点公司提供的起诉状及庭审陈述,其明确主张南京支点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徐州支点公司的诉因包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应审查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支点公司上诉称一审不应审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一审法院未审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南京支点公司未突出使用"支点"标识,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故对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没有实质影响。

  • 南京支点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州支点公司承担。主要理由是: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徐州支点公司本身没有专利代理资格,其所述的"每年代理知识产权案件3000余件,在淮北、宿迁设置办事处,在徐州及周边有知名度"均没有证据证明。同时,一审判决认定"支点"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徐州支点公司主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应审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应直接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时,南京支点公司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 南京支点公司答辩称:1、"支点"不是徐州支点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为中英文加图案,该商标的显著性内容并非"支点"。2、南京支点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3、徐州支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 关于徐州支点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徐州支点公司虽提供了两份合同,但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盈利数额均不甚清楚。本案因涉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徐州支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南京支点公司的实际获利无法通过具体标准进行衡量。考虑到徐州支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徐州支点公司商标的知名程度及经营规模、南京支点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及具体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南京支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

  • 扬子晚报讯(记者马志亚通讯员张艳玲)“被告人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和销毁。”近日,江苏徐州市鼓楼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这也是徐州市鼓楼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 二审中,徐州支点公司提供了2013年10月"关于公布2013年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2014'>2014年1月"关于公布第四批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以证明徐州支点公司及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南京支点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徐州支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自行从网上打印,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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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年初,某食品集团经调查发现,徐州某百货公司经营的一家食品销售店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在店铺门头使用了与某食品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以及图样,店内主营某食品公司旗下产品,另出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徐州支点公司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2、南京支点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3、如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4、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 位于淮海西路的云龙山糕点,门头上“原徐州食品厂”和“云龙山牌”商标承载着它的历史,走进店铺,各色徐州老味糕点琳琅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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