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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38:34
  • 摘要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

  •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图
  • 钱塘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彩妆商行在案涉平台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且产品介绍未出现权利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在使用商标时,我们必须确保商标的标识与当时批准的注册商标的标识一致,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能自行更改商标的文字和字体。

  •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彩妆商行在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且产品介绍没有出现权利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时,一定要确保商标的标识和当时核准注册商标的标识一致,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字体。

  • 花西子化妆品公司发现,某彩妆商行在某广告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化妆品时,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产品标题使用“花”“西子”文字,与其产品描述文字一起使用。

  • 钱塘法院审理后认为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注册商标上添加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和拼音,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改变后的商标为一件新商标,使用该商标时标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该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 8、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结合的使用仅以文字注册的叫文字商标,仅以图形注册的叫图形商标。文字商标一经注册,使用时便不能随便更改字体;图形商标一经注册,便不能随便改变图形样式;文字和图形一起注册的,叫组合商标,组合商标一经注册,便不能随便更改组合方式。否则都属于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重者会受到工商管理'>工商管理部门的查处。商标注册时如不指定颜色,使用时用什么颜色都行;如注册时指定了颜色,使用时不能更换颜色,否则也属违法行为。

  • 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某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商标侵权。

  • 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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