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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有什么区别?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30:35
  • 摘要

    新东方在声明中强调,公司未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就“培训机构退费”开展合作,也未授权任何主体使用“新东方”品牌、渠道及资源开展“培训机构退费”活动,本次“培训机构退费”线索中涉及的与新东方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名称、网址、APP、工作人员及相关群组等均为不法分子假冒或者仿冒,均与新东方无任何关联。

  • 新东方在声明中强调,公司未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就“培训机构退费”开展合作,也未授权任何主体使用“新东方”品牌、渠道及资源开展“培训机构退费”活动,本次“培训机构退费”线索中涉及的与新东方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名称、网址、APP、工作人员及相关群组等均为不法分子假冒或者仿冒,均与新东方无任何关联。

    新东方: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有什么区别?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权呢?图
  • 对此,新东方表示,公司未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就“培训机构退费”开展合作,也未授权任何主体使用“新东方”品牌、渠道及资源开展“培训机构退费”活动,本次“培训机构退费”线索中涉及的与新东方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名称、网址、APP、工作人员及相关群组等均为不法分子假冒或者仿冒,均与新东方无任何关联。

  •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利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完全虚假或者毫无价值的商品,以买卖为名巧设骗局的,构成本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 伴随网络直播电商兴起,“直播带货”“粉丝引流”逐渐成为网络售假犯罪新手段,相较传统网店售假,直播售假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难度更高,直播引流形成的聚集效应对品牌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更大,严重扰乱互联网商业的正当经营环境。本案犯罪分子借助直播带货平台,利用主播间互相“引流”的方式,在同一时间段内大量销售众多假冒国际奢侈品牌的假冒产品,销售金额高达上千万元,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就以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为例,本案犯罪分子借助直播带货平台,利用主播间互相“引流”的方式,在同一时间段内大量销售众多假冒国际奢侈品牌的假冒产品,销售金额高达上千万元,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它是企业品牌的核心,同时也是企业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然而,在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进行非法牟利,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有什么区别?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 1、新东方未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就"培训机构退费"开展合作,也未授权任何主体使用"新东方"品牌、渠道及资源开展"培训机构退费"活动,本次"培训机构退费"线索中涉及的与新东方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名称、网址、APP、工作人员及相关群组等均为不法分子假冒或者仿冒,均与新东方无任何关联,请广大社会公众和客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对于知悉"培训机构退费"线索或不幸上当受骗的人员,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报案或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财产安全。

  • 新东方表示,未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就“培训机构退费”开展合作,也未授权任何主体使用“新东方”品牌、渠道及资源开展“培训机构退费”活动,本次“培训机构退费”线索中涉及的与新东方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名称、网址、App 、工作人员及相关群组等均为不法分子假冒或者仿冒,均与新东方无任何关联,请广大社会公众和客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 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十象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假冒知名商标品牌、掺杂掺假酒类及食醋;不合格成品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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