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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24:09
  • 摘要

    本案中,被告九州香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大米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五常”字样,该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因涉案大米产品与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故涉案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九州香公司经营相应的大米商品,应对五常大米的市场知名度有所知晓,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对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本案中,被告九州香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大米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五常”字样,该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因涉案大米产品与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故涉案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九州香公司经营相应的大米商品,应对五常大米的市场知名度有所知晓,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对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图
  • 2001'>2001年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如果你是广告公司、设计公司、财务公司、商业咨询公司、拍卖公司、人力资源公司、药店、商场、超市、网络公司等行业35类商标是必须要注册的。并且最好把41类商标也注册了,因为41类商标是教育娱乐方面的,有关于短视频的制作发布等方面,如果没有注册,你将不能在网上以商标名发布视频。

  • 事实上,目前有很多市场上的泰国香米其实并非来自泰国。此次315晚会的第一枪便指向了市场上的这些“假泰国香米”,涉及公司安徽寿县永良米业。根据采访调查,永良米业的泰国香米实际上使用的是本地的水稻产品,他们并不从事大米进口,而他们的“泰子王”大米,实际上只是这家公司注册的商标,据悉,“泰子王”大米主要市场在安徽省内,每年大约能够售出一万吨左右。

  •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拉伊卜”商标已被自然人王某、广州某医疗器械科技公司申请为商标,涉及范围包括第19类建筑材料、第35类广告贸易、第41类教育娱乐。

  • 支持明河社依据2001'>2001《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并依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比如咱们刚才聊到的“这!就是街舞”,就获准注册为了商标。但是,它在第41类的注册,只核准了部分指定服务。

  •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山西九州香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香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被告九州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被告京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因为你们虽然注册了商标,但是两个商标显著不同,而且每一个都有不同的点,不等于说我们在同一类型产品当中不能注册商标,比如说汽车尽管注册,大米你尽管注册,比如说五常大米,你不能说我把它起名为大米,这个共性的,是不允许的注册的。

  • 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在41类“酒店预定服务”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39类“旅行社服务”上未能获得第二含义。

  •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自身属性相关的类别。例如,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应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上进行注册。比如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

  • 一审法院认定:五常大米协会系“五常WUCHANG及图”及“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不同,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五常”、“稻花香”字样,该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涉案产品与五常大米协会所享有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故涉案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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