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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21:13
  • 摘要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为英文+中文的组合商标,而“”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二者不是同一商标;2019年4月25日,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第37773101号“”商标,但案发时该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尚未被核准注册,在中国境内仍属于未注册商标。综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为英文+中文的组合商标,而“”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二者不是同一商标;2019年4月25日,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第37773101号“”商标,但案发时该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尚未被核准注册,在中国境内仍属于未注册商标。综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册图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拳出击,联合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严厉整治,其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15];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商标书式,增加代理机构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相应不利后果的承诺[16];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17];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组入驻平台型商标代理机构加强监管[18];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19]等一系列措施。

  •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在实施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成功获得注册之后,注册人具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除此之外,商标权亦可通过使用取得。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

  • 除烟草等特殊商品外,我国并未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一定要注册,因此,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应标注“注册”或® 字样。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以罚款。

  • 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玛咖片(压片糖果)与第7913709'>37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在玛咖片(压片糖果)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蒂芬妮”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该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商标必须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法规定,“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不具有商标在先使用的效力。因此,未注册的商标总是处于权利保护不足的状态,随时可能因为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被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一旦被侵权,可以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渠道救济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一般来说,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证本身也是权利存在的证据。

  • (2)有违商标法的精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法给予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以改正的机会,但是无效宣告却直接将该机会予以剥夺。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该制度在实务中通常称为注册商标“撤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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