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16:21
- 摘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争议商标涉及的饮料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未经授权注册申请人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争议商标涉及的饮料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未经授权注册申请人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据了解,2021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红牛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据中国网报道,红牛安奈吉饮料是2014'>2014年“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拉开序幕以来,泰国天丝私自将注册红牛商标授权给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打造的,红牛安奈吉饮料使用的保健食品批文也是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曜能量”产品所获保健食品批文变更而来。红牛安奈吉饮料2019年5月上市,因为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中国红牛)包装、装潢十分相似,因此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另外,根据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更名告知函”,自2022年6月起,红牛安奈吉饮料已陆续更名为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
办理续展时必须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如果你自行变更了信息没有办理商标变更,就会影响办理商标续展。必须注册利害关系的行业类别比如销售饮料类的,需要同时注册农药类别;做食品的,需要同时注册马桶类别,避免他人对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