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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尽到注意审查义务?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13:55
  • 摘要

    前述两组案件均是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他人提起无效宣告,引发的显著性审查。在“供港”案中,最高院以“内地向香港地区供应生鲜食品”语境下,使用“供港”这一贸易术语的相关群体与第29类商品的相关公众相差悬殊为由,认为“供港”不缺显,但其在裁定中也提到,“供港”一词在相关行政规章、新闻报道及文章中被作为“供应香港”的简称使用。然而在“陈麻花”案件中,最高院仅因“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认为其在“麻花”商品上构成“其他缺显”情形。两个案件中对“相关公众”范围及认知能力的审查,不免让人倍感疑惑。

  • 前述两组案件均是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他人提起无效宣告,引发的显著性审查。在“供港”案中,最高院以“内地向香港地区供应生鲜食品”语境下,使用“供港”这一贸易术语的相关群体与第29类商品的相关公众相差悬殊为由,认为“供港”不缺显,但其在裁定中也提到,“供港”一词在相关行政规章、新闻报道及文章中被作为“供应香港”的简称使用。然而在“陈麻花”案件中,最高院仅因“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认为其在“麻花”商品上构成“其他缺显”情形。两个案件中对“相关公众”范围及认知能力的审查,不免让人倍感疑惑。

    如何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图
  • 无论是商标合并起诉还是版权合并起诉,都必须符合上述两点条件,缺一不可。首先,卖家之间要有关联才能成为同一个案件的被告,关联可以使同一个供应商,也可以是同一家母公司;其次,卖家使用的侵权商标是同一个,商标注册的类目也是一样,又或者卖家使用的版权作品是同一张。

  • 在先案件调解之后,东恒公司虽然进行了网站改版和企业更名,但此后又在其网站首页、文章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链接等处,持续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标。同时,在奇志浩天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中展示有东恒公司的商品,其中有201条含“施耐德”商标商品链接,在介绍中亦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上述行为一直持续至2019年。施耐德中国公司再次起诉,要求东恒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奇志浩天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再次,扩充商标审查人员编制,为争议程序的有效运行提供人力支持。为了解决案件积压,工商总局在商标局之外设立了通达商标服务中心等辅助机构,帮助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案件。这种做法虽然可以缓解商标异议案件的初步审理压力,但同样无法解决后续程序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商标纠纷解决程序存在的弊病。

  • 在此,提醒广大销售商,要对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负有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必须证明自己销售侵权商品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才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如何才能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呢?把握以下几点:1、所售商品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包括:渠道合法;手段合法,排除走私、过低价购进、区域串货等情形。2、对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销售商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商标。3、对于提供者资质、商品商标注册证等进行审查、备案。要求供应商予以保证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证或承诺,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尤其如此。

  •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4401'>44016的案件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申请人的零售商店服务以虚拟商品为特色,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涵盖了广泛的服装,且双方均包含了儿童服装的品类。美国专利商标局因此认定这些商品具有商业相关性,并强调了其驳回理由,即一些实体商品供应商正在虚拟环境中销售相同的数字商品。[15]

  • 在相关名人维权案件中,“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少”是此类案件突出的特点。比如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往往极为隐蔽,权利人难于发现并固定侵权行为。权利人往往聘请专业人员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收集固定证据。然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人获赔额度往往远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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