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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07:35
  • 摘要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时间记录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配电箱(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的类似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时间记录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配电箱(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的类似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图
  • 第9类电子科学仪器'>科学仪器商标: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录音盘等等,我们日常用的电子产品多数在这一类商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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