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乌梅子酱”商标被抢注,申请人为亳州一药业公司

“乌梅子酱”商标被抢注,申请人为亳州一药业公司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57:47
  • 摘要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2)、(3)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这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由。

  •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2)、(3)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这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由。

    “乌梅子酱”商标被抢注,申请人为亳州一药业公司图
  • 就《商标法》第4条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而言,第4条将第44条第1款项下发展出来的规则所调整的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也较2021年修改前大幅缩减。但第44条第1款仍然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适用于狭义上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二是仍作为商标抢注的兜底条款,用于“孵化”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其它规则,包括第4条不能涵盖的“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 就体系解释而言,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分别是:《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及商业伙伴等的商标;第32条禁止抢注他人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4条第1款禁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而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还依据该条禁止“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抢占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商标抢注。《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与既有相关条款的关系,首先涉及其与第13、15、32条等涉及在先权益保护条款的关系,其次涉及其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

  • 就前者而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这表明,商标审查机关有意将第4条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将仅损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情形归入第13、15、32条的适用范围。这实际上是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标法》原第41条第1款(现第44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的限定思路。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的九种情形,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角度看,存在三种类型的商标抢注行为。

  • 医疗器械商标,有好几个类别,其中第44类里有一个叫做医疗服务的;而第10类,则包含了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等。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申请注册,为了提高通过率,商标设计好以后要仔细查询,看是否与别人的商标重复。

  • 天眼查App显示,“乌梅子酱”商标被抢注,申请人为亳州一药业公司,国际分类为广告'>广告销售类,当前商标状态为申请中。

  • 2019代办执照年8月2日,哔哩哔哩查找信息的网站,弹幕视频网(以下简称B站)视频博主(以工商注册费用多少钱,下简称up主)“敬汉卿”在该网站个人认个人注册公司代理,证账号工商发布一条有关其账号ID被“镜湖个人申请开公司流程,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注册为商标,并要求亳州代办营业执照,其改名的动代办工商态,引大连发网友关注。宝山注册公司,

  • 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包括绝对禁注商标和相对禁注商标。绝对禁注商标体现了商标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等公法属性,而相对禁注商标体现了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在先权利人、相关市场竞争者利益的私法属性。

  • 2、商标局宣告无效:对于商标局做出注册公告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发现或【其它单位或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符合《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商标局可依法做出无效决定。

  • 2022年4月8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余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法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先后4次以支付货款后送货上门的形式,向供货方吕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置)采购白酒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吕某家中查获大量“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在未进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吕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采购“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共44箱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上述白酒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万元,违法所得2962元。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