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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NICE分类),申请人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42:11
  • 摘要

    根据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NICE分类),申请人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清晰准确地列出拟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 根据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NICE分类),申请人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清晰准确地列出拟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NICE分类),申请人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图
  • 在日本,禁止重复注册的具体规定是,“商标权人就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指定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予以驳回”。其中,相同商标,包括仅大小不同的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相同,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完全相同,第二种是包含关系,即在后申请指定商品/服务被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所包含。关于第二种情形的判断标准,是若放弃在后申请,那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亦可以对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有效的保护,取得同样的保护结果。此外,若在后申请指定商品/服务与在先申请/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是交叉关系的,则不视为重复注册。

  • 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来申请商标可能会对申请人有所帮助。这些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确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确定适当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并协助进行商标搜索。

  • 商标要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为了方便申请人选择商品和商标局的审查,商标局根据尼斯分类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又名:《尼斯分类表》)。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 第四、商品的选择,商标注册要有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以核准使用商品为限的。所以,如果申请时候商品选的不准确,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而商标代 理人经手过大量申请,所以能非常准确的帮申请人确定商品或服务。

  • 2.申请条件:满足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要求。目前,中国《商标法》对商品实行国际分类,将1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型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应当按照产品类别申请各种注册。

  • 在香港,当申请的商标因缺乏显著性,或因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近似被驳回时,申请人可在原申请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有限度的修改来使得商标获得审查通过,而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可以申请修改,只有在以下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才可能被修订:条件一:在提出有关要求时,有关注册商标是以有关申请人的名义注册的;条件二:该注册商标为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该项申请是就任何或所有该等货品或服务提出;商品项目涵盖注册商标;条件三:该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比该项申请的日期早。

  •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市场销售。”《商标法》规定了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的商标注册制度。对于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其经营者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才需要申请商标注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其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是进入市场'>市场的前置条件。

  • 目前,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散伍脊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时,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商品名称。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企业填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内使用,不能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如果确需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需要另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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