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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假冒品牌眼镜被判赔偿原告7000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38:45
  • 摘要

    2022年5月25日,原告发现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印制有某商标标识的眼镜,经鉴别后发现该眼镜系假冒产品,遂在取证后提起维权诉讼。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是某公司,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眼镜、眼镜框、眼镜玻璃、眼镜盒等,正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3月1日,上述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 2022年5月25日,原告发现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印制有某商标标识的眼镜,经鉴别后发现该眼镜系假冒产品,遂在取证后提起维权诉讼。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是某公司,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眼镜、眼镜框、眼镜玻璃、眼镜盒等,正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3月1日,上述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假冒品牌眼镜被判赔偿原告7000元图
  •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被告经营的眼镜销售服务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眼镜行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种服务。原告涉案商标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在店铺招牌使用“康某眼镜”的字样,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 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荣誉证书、媒体报道、“C引证商标”系列商标注册清单、相似商标被不予注册的商标异议裁定书、乙公司被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引证商标二的商标许可使用相关材料、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名下的注册商标列表、第【】号“A诉争商标及图”商标于2013'>2013年被裁定予以撤销的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A诉争商标”标志的使用侵害“C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的在先生效判决、认定“C诉争商标”商标为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的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眼镜协会出具的证明等作为证据。

  • 被告行为属于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社区康某眼镜店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康某眼镜”作为其门头或店内装饰的行为;被告某社区康某眼镜店向原告江苏康某眼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000元。

  •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间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晋江某眼镜店销售的冒牌眼镜侵犯了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和晋江某眼镜店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晋江某眼镜店赔偿原告7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最近,昆明6家店名含有“眼镜”二字的餐饮组织运营者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他们因涉嫌商标权胶葛被申述了。原告包某某是“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在2000年5月7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运用项目包含餐厅和饭馆。包某某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们停止运用“眼镜”商标标识的店招、门头,制止在供给服务或对外宣扬时运用上述标识。一起,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还要由被告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起诉广州海珠区宝一岛眼镜店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宝一岛眼镜店在其招牌及配镜单等处使用“宝岛眼镜”等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持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晋江某眼镜店销售假冒品牌眼镜,被判赔偿原告7000元。

  •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 对于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核定注册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在金融服务领域没有相关资质因而客观上不能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使用商标,则该商标与商标持有人之间未建立特定联系,不能实际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

  •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原注册人为自然人,其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银行等起点较高且专业性强的服务上,上述服务的经营主体应是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企业单位,而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自然人,其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和使用范围。故可以推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没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的注册行为。鲁证创业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而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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