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18:38
  • 摘要

    鉴于乖巧母婴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 鉴于乖巧母婴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婴儿尿布、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图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第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婴儿尿布、失禁用尿布、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品上,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上,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首先,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婴儿尿布、失禁用尿布、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品上,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前述焦点问题中认为诉争商标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对宝洁公司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并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予以保护,故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审理。

  •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本院仅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标识予以评述。

  • 二、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 原审庭审中,乖巧母婴公司主张“失禁用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认可“卫生巾、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婴儿尿布、卫生护垫、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卫生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 贵州国峰应负责提供有关国峰酒的产品名称、酒瓶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包括形状、颜色、印刷及材料等)并安排商标。贵州国峰应负责外部销售计划及营运计划,并作为卖方承担相关责任。贵州国峰可自行设定国峰酒的销售价格。

  • 乐而雅卫生巾的背胶并非常见的竖条粘胶,而是众多细小横条,稳固又不粘内裤。中国和日本产的卫生巾产品使用上并无差异,不论品质、技术、材料都严格按照日本总部来进行管控,根据合适的价格选择即可。

  • 贵州国峰应负责提供有关国峰酒的产品名称、酒瓶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包括形状、顏色、印刷及材料等)并安排商标。贵州国峰应负责外部销售计划及营运计划,并作为卖方承担相关责任。贵州国峰可自行设定国峰酒的销售价格。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