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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推老杨建议在注册域名同时注册相关的商标做统一的保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18:05
  • 摘要

    商标和域名都是创业者在互联网上保护品牌强有力武器,在大多数条件下,商标更具有法律效应,可以通过商标侵权投诉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账号名称侵权和广告投放品牌关键词侵权,建议在注册域名同时注册相关的商标做统一的保护。

  • 商标和域名都是创业者在互联网上保护品牌强有力武器,在大多数条件下,商标更具有法律效应,可以通过商标侵权投诉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账号名称侵权和广告投放品牌关键词侵权,建议在注册域名同时注册相关的商标做统一的保护。

    普推老杨建议在注册域名同时注册相关的商标做统一的保护图
  • 由于“.商标”是在全球互联网上具商标权与域名权并行的,带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特性的网络品牌标志,所以“.商标”的保护力度是要比普通域名强很多。\

  • 域名是网站的重要寻址标识,常被称为互联网的门牌号。企业网站作为品牌传播和业务推广的重要窗口,注册与自身商标名、品牌名、公司名等相同或紧密相关的域名已是重要选择,这也使得域名自然成为了商标品牌在网络上的延伸。保障域名权益不受侵犯对于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愈发显现出重要作用。

  • 2)描述性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近年来,商标已慢慢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很多大型企业并不是靠卖产品做大做强的,而是靠销售自家的商标品牌进行谋取利益。而这种线上和无形模式,导致在互联网时代商标成了侵权的重灾区。让我们来看看的商标侵权案件。

  • 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

  •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商标和域名都是创业者在互联网上保护品牌强有力武器,在大多数条件下,商标更具有法律效应,可以通过商标侵权投诉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账号名称侵权和广告投放品牌关键词侵权,普推老杨建议在注册域名同时注册相关的商标做统一的保护。

  • 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注性”标志,即所申请注册的标志不属于以下情形:①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互联网域名和商标有着相似的识别属性,也是品牌在网络上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所以域名的注册应用与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连。除了“商标大作战以外”,“域名抢注”也是品牌保护中常被探讨的重要商业手段。

  • “.商标”注册局在2015年1月8日获得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批准在中国境内合法运营“.商标”顶级域。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有关规定,“.商标”顶级域名正式纳入中国域名管理体系。在中国注册“.商标”的境内网站用户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网站备案。

  • [ii]日本《商标法》第三条为“在与自己经营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下列商标除外:(1)仅由以常用方式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标记组成的商标;(2)商品或服务常用的商标;(3)产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功效、用途、形状;(4)仅由表示通用名称或常用方式名称的标记组成的商标;(5)仅由极其简单、普通的标志构成的商标;(6)除前款所列商标外,消费者不能将其识别为与某人经营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使商标属于前款第(3)项至第(5)项的情形,只要消费者能够通过使用该商标而识别出该商标是与某人的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则该商标同样虽有第一项规定,仍可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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