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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小企业商标品牌成长和突围论坛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08:52
  • 摘要

    我国商标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该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权禁止使用。

  • 我国商标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该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权禁止使用。

    东莞中小企业商标品牌成长和突围论坛图
  • 东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口罩生产、销售企业,在中国境内享有“麦特瑞”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明等三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法院视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董某明、王某文、祝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三年四个月、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95万元、150万元、7万元,该案已生效。

  •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董某明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重罚三人共计1000多万元。

  • 如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主办,东莞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东莞市商标品牌研究院承办的东莞中小企业商标品牌成长和突围论坛,将把脉制造业转型升级中的商标品牌问题,引导东莞中小企业利用商标赋能新发展,打开国内大循环市场实现东莞市品牌弯道超车式的突围发展之路。

  •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已有案例可以参考[12]。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考虑到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时的实际情况,认为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对此不存在过错,应当考虑到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在非规范商品使用过程中投入的成本,注册商标形成的商誉。若以非规范商品不属于核定的商品,否认其使用行为的效力,实际是要求注册人为商标注册制度缺陷承担法律后果,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9)》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为解决此类情况理清了思路。

  • 经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阿尔卑斯公司全称)鉴定后确认:涉案物品完全是假冒“徐福记”、“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两家公司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任何自然人在该案犯罪嫌疑人所在辖区内生产“徐福记”、“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糖果。

  • 我国《商标法》尚未有明确的反淡化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订时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即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3月13日,记者从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下简称“商标品牌节”)主办方了解到,之前受疫情影响延期的商标品牌节已敲定举办时间——将于6月16日至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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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定牌加工行为。定牌加工是指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全部交付委托人,仅收取商品加工费的行为。由于加工企业很难保证委托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来源于合法途径,所以定牌加工特别是加工名牌产品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因此,应将定牌加工行为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对委托方和加工方就注册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 商标品牌节的举办,将创造机会为国内优秀商标代理机构和东莞企业牵线搭桥,通过各方努力共同推动“东莞制造”向“东莞智造”转变;也能全方位搭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各界的交流平台,拓展政府与企业的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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