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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商标注册申请有哪些影响?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01:02
  • 摘要

    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于计算器程序相关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国际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用于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两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 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于计算器程序相关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国际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用于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两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人工智能对商标注册申请有哪些影响?图
  • 首先,截至二审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亦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自身属性相关的类别。例如,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应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方便食品上进行注册。比如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

  • 无论是“端游”还是“手游”,承载的介质均为计算机游戏软件,消费对象均为网络游戏玩家。至于贪玩公司所称其提供的仅是手游产品,而非服务,一审法院认为,以游戏玩家的体验来看,其作为消费者,下载并登录相关游戏,在接受网络游戏产品的同时,亦是在接受在线游戏服务,并无二致。综上,被控侵权标识用于的商品与两个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之间构成相同或类似。

  • 人工智能商标驳回率如此之高,是什么原因呢?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等领域都有应用,但是由于可供申请的商标类型多样,不像其他类型涉及商标法律关系复杂且主体相对集中,所以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现在,人工智能虽然已经具备对大量申请类型进行自动分类和筛选的能力,但因其仅在特定类型(如金融服务、计算机程序、广告服务等)中进行测试和验证,因此其使用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和提高,而且在今后进入人工智能申请中的领域不断扩大,给商标提出更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也会影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审查结果。

  • 对于计算机游戏的商品类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明确了考量因素。该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可重点考察消费人群、服务方式以及产业上下游关系等因素。被告以游戏类型、风格、运行平台等不同为由,主张被诉游戏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的,一般不予支持。原告注册商标仅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或第41类的情形,一般不影响对被诉游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的判断。”

  • 人工智能对商标注册申请有哪些影响呢?目前,在商标驳回复审和商标异议复审等领域都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了,但是由于商标申请类型的多样化,让人工智能申请商标这一实际运用还存在着不少限制。随着大量申请类型加入人工智能申请中,并且逐渐涵盖金融、计算机程序、广告等领域,会给商标提出更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影响到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审查结果。

  • 腾讯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上的“QQ”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条款保护。

  • 上诉人称其在游戏软件商品上使用“武林大掌门”,与被上诉人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本院认为,游戏软件商品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之间为游戏与提供游戏服务的关系,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商品或服务提供的对象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 完成商标的最后检查后,将文件提交给商标局。如果需要在线申请,需要公司主体申请电子证明书等材料,并需要购置相应计算机辅助设备,如IC卡读卡器等。一般情况是委托专利律师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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