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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商标品牌保护,重点加大川渝地理标志保护重点名录库互认保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45:10
  • 摘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难以查明的,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难以查明的,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强化商标品牌保护,重点加大川渝地理标志保护重点名录库互认保护图
  • 对于网络中常见的销售伪造驰名商标产品侵权,德国也采取了较高的保护水平。在网上销售伪造的名牌商品如劳力士时,该行为即符合了商标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的侵权构成要件[35]。并且,若平台方未尽到注意义务,权利人可追究平台运营商相关责任[36]。

  • 14.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 对于驰名商标,主要通过第14条第2款第3项为知名商标提供了扩大保护[33]。不仅禁止使用于相似商品,而且禁止使用于不相似商品,但以导致参与交易的相关人群在被使用的标志与该知名商标之间产生了想象上的关联为限。此外,还以存在不当使用商标使其受到贬低、淡化、榨取等不正当行为为要件。例如,香水生产商供应的香水散发的香味如同某品牌香水,包装让人联想到该品牌香水并向购买者指明两者之间的等同性,其行为构成对该品牌香水商标的区别力的榨取[34]。

  • 第765342号“”商标是大班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给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之后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镇江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2004'>2004年9月14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商标作为店招。原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 商标法第143条处为空白罪状。刑事上要求,主观上危害行为须有故意,非法的、以营利为目的之使用;客观上民刑一致,在不同情形下具体侵权行为之认定应参照民事法律。商标法第14条第三款第1到5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当被保护的商标适用于(假冒)商品、商品的样式或包装时,都被视为对商标的假冒侵权。

  • 一是创新一个机制。充分发挥机制的牵引作用,建立与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的协同联动机制,着力构建好商标品牌建设体系,积极促进增量、盘活存量。强化商标品牌保护,重点加大川渝地理标志保护重点名录库互认保护。建成全国首批省级知识产权综合业务窗口,实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受理业务“一窗通办”。截至目前,我市拥有有效注册商标万件,其中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481件、地理标志商标309件、地理标志产品14件。重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巴味渝珍”累计授权主体292家,授权产品701个。

  • 充分利用“肇庆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和园区所在地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开展肇庆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节点建设,推动专利质押登记服务和商标质押登记服务向园区延伸,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另外,“移动终端及其业务处理方法、基带处理芯片”等5个项目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一种猪伪狂犬天然弱毒株C株及其耐热保存方法”等14个项目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光谱椭偏仪”等25个项目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

  • 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对权利人的“甘露”商标授权手续予以规范,并加强对周边印刷单位、青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普法宣传,指导经营户合法使用“甘露”证明商标。

  • 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款1.29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对权利人的“甘露”商标授权手续予以规范,并加强对周边印刷单位、青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普法宣传,指导经营户合法使用“甘露”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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