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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乐视公司独占享有电视剧《芈月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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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次:三等奖项目:新闻专题题目:格桑花开雪域边陲——苹果树下的科学梦作者(主创人员):集体编辑:集体刊播单位:西藏广播电视台报送单位:西藏记协

  • 奖次:三等奖项目:新闻专题题目:格桑花开雪域边陲——苹果树下的科学梦作者(主创人员):集体编辑:集体刊播单位:西藏广播电视台报送单位:西藏记协

    西藏乐视公司独占享有电视剧《芈月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图
  • 奖次:二等奖项目:新闻直播题目:庆祝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大会直播特别报道作者(主创人员):集体编辑:集体刊播单位:西藏广播电视台汉语广播、藏语广播、西藏卫视、藏语卫视及新媒体平台等报送单位: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 奖次:三等奖项目:新闻专题题目:格桑花开雪域边陲——苹果树下的科学梦作者(主创人员):集体编辑:集体刊播单位:西藏广播电视台报送单位:西藏记协

  • 首先,西藏乐视公司仅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结合前文分析,IPTV属于广播权范畴,因此没有侵害西藏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芈月传》并未作为一个单独的节目被转播,而仅作为被转播卫视频道内容的一部分共同转播。如果将《芈月传》单独下架,就必须同时删除整个视频文件,不符合比例原则。最后,在事实上,涉案电视连续剧《芈月传》著作权人西藏乐视公司在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涵盖“IPTV回看”模式。

  • 但就在李咏进入电视不久,便被派遣到了西藏电视台。听闻这个消息的那一刻,李咏心里也有千万个不愿意,哈文心里也有千万个不舍。

  • 西藏乐视公司独占享有电视剧《芈月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杭州分公司的IPTV业务,提供涉案电视剧的72小时限时回看。西藏乐视公司认为该限时回看业务侵犯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 年5月15日前,申请扶持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表(见附件)、作品介质、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地(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西藏广播电视台和其他区直单位,直接报送至自治区广电局传媒处。民族语作品,应一并寄送作品普通话翻译文稿。

  •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自治区区中直部门和单位、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有关负责同志,受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 娘热街道慈松塘社区(除惠华公寓、达杰园林、慈松塘扶贫出租房、山河堂、新华印刷厂、水上公园、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自治区游泳馆、顺通公司、师范附小、城北消防大队、矿业发展总公司、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031台、西藏自治区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西藏自治区工业物资运销公司退休基地、色拉北路37号、沃诺仓大厦、顺通小区、巴尔库大厦、城北暖心公司、矿业生活小区、拉萨市环卫局、顺通大厦、自治区体校、拉萨院子、西藏东红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国税局生活基地)

  • 央广网北京11月15日消息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近日分别在上海交通大学、西藏、国资国企系统等部门宣讲,推动大会精神深入人心。

  • 从该案中我们能够发现,在国家“三网融合”政策背景下,杭州互联网'>互联网法院的价值立场是既维护广播消费者利益,又保护并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和广电行业发展。“IPTV回看”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IPTV回看”模式仅限于IPTV专网的用户,且特定用户仅能在限定回放时间内、在特定环境下通过特定入口按需求观看电视节目。“IPTV回看”模式并没有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传播范围和传播条件等进行破坏或改变。所以,杭州互联网'>互联网法院认定案涉转播行为不构成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侵害西藏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祝捷仪式开始,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厅长王松平,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王培,西藏自治区工商联副主席巴桑多吉,西藏广播电视台融媒体运营中心主任侯晓燕,西藏国际旅游文化投资集团董事副总经理黄利华,西藏自治区党委党校(自治区行政学院)总务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李永强,拉萨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拉罗向融媒体团队员代表献上了哈达。这一条条洁白的哈达承载着最真挚的感情,也寄托着西藏人民最美好的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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